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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3 设施布置


5.3.1 充电设备应根据车位、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,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,采用侧面布置、后面布置、集中布置等布置方式。
5.3.2 公用充电设备和专用充电设备可“一位一桩”,也可多个车位共用一套充电设备,但充电设备需配备与车位数量相等的充电枪或充电终端。
5.3.3 停车场(库)宜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区域,并设置配电箱。当采用充电主机系统时,充电主机应靠近充电车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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